医保相关政策医保专栏   发布时间:2023-06-08

医保救助政策


医疗救助对象类别

(一)重点救助对象

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

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即因身患慢性疾病(持区合管中心颁发的有效慢病证书)或万州民发〔2016〕33号文件规定的26类特殊病种,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待遇

(一)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

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他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共付门诊救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元。

(二)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基层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80%,其他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基层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70%,每人每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2.重点救助对象在三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70%,其他救助对象在三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60%,每人每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重特大疾病病种: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慢性髓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白血病,白血病(未成年人),地中海贫血(中、重型),精神分裂症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急性多形性精神病性障碍,周期性精神病,伴有精神分裂症症状的急性多形性精神病性障碍,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未成年),精神病(成年人),精神病(慢病),尘肺病1期,煤尘肺(碳沫肺),陶工尘肺等26大类(97小类)重大疾病。

2.救助比例:重点救助对象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70%,其他救助对象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60%,每人每年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从2019年11月起建卡贫困户重特大疾病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

3.完善网络备案:根据医疗救助相关文件精神和市医保局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的管理。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系统的特病备案中,增加恶性肿瘤、精神病、糖尿病、结核病的备案子选项,选择对应病种的二级编码,用于选择具体肿瘤部位、精神病、糖尿病、结核病类别。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在特病申报初审时,严格审核恶性肿瘤的部位、精神病、糖尿病、结核病的类别,申报病种必须与参保人真实情况相符合,杜绝为享受医疗救助而违规申报的情况发生。

(四)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万元。

(五)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市外就医回认定区手工报销不享受此项政策)

 救助比例:


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实行先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再医疗救助。重庆市内实行“一站式”联网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的医疗救助费用出院时由医院直接垫付给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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